公告称,公司在不断争取更多优势品牌授权的同时,对表现不佳的弱势品牌、连续亏损和低效门店采取果断的“关停并转”措施,造成报告期内应收债权、特许经营权等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及加速摊销,产生一次性的损失和费用。
针对媒体反映的“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”,国务院于7月9日成立了联合调查组,将展开彻查。
自党的十八大以来,国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直以“四个最严”(用最严谨的标准、最严格的监管、最严厉的处罚、最严肃的问责)来要求,为何在食用油运输上会发生媒体曝光的这一乱象?
“虽然食品安全是以四个最严来进行监管,但食用油领域的监管标准和手段有待进一步明确、细化和完善。比如,在运输方面,虽然有相关标准要求食用油必须使用专用容器运输,但该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;在食用油检测方面,矿物油检测也不在检测范围。矿物油的检测属于风险检测项目,不是食用油的监督抽查项目。这些给食用油的混装运输现象留下了隐患。”一位食用油专家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。
记者查询发现,针对食用油的运输,目前有以下相关规定。
在《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》(GB/T 30354-2013)中,明确了散装运输容器的标准,要求“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,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”。但上述专家指出,“目前这个标准是推荐性而不是强制性标准,在效力上打了折扣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、无害,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,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、湿度等特殊要求,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贮存、运输;
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规定: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,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。大豆、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、加工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》第十条“食品的贮存和运输”中,也作了相关要求:“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,必要时应配备保温、冷藏、保鲜等设施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、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。 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、无害,保持清洁,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。”
在国际上,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联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《散装食用油脂储存和运输操作规范 CXC 36-1987》中,针对罐体可以载入的物质制定了清单,也针对禁止载入罐体的物质列了清单。
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禁止载入罐体物质清单。一位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认为,虽然没有明确的清单,但判断标准很简单,不能食用且有毒的物质,毋庸置疑是不可以混装的。
“无论是煤油、原油还是各种型号的汽油,都存在有害物质。比如汽油,为保证辛烷值,会添加有机锰或其他有机金属物质,很显然不能与食品级物质混装在一起。”一位化工专家表示。
到底有多少混装油流入了市场,有关方面将如何阻击它们,这些问题有待调查结果公布。
有专家认为,食用油和煤油混装,对油品带来了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,给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,涉嫌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根据刑法分则规定,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,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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